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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7日发(作者:阎锡山)
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
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25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健颖杨晓航马健中
【审理法官】谭健颖杨晓航马健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志刚;肖烨
【当事人】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志刚肖烨
【当事人-个人】冯志刚肖烨
【当事人-公司】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丘俊平、黎清荣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丘俊平、黎清荣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丘俊平、黎清荣
【代理律所】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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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冯志刚;肖烨
【本院观点】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
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不可抗力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没有提
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
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
澳美公司虽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
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
求,不予支持。上诉人澳美公司在原审诉讼中并未提出解除涉案《房地产买卖契约》的反诉
请求,双方二审中亦未能达成调解,故本院二审对此不予调处,当事人可另觅法律途径解
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97元,由上诉人广州澳美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20:53:35
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225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耀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军、张华,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志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烨。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丘俊平、黎清荣,均系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律
师。
上诉人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志
刚、肖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
初12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冯志刚、肖烨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澳美公司向冯志刚、肖烨支付至交付黄埔区
九龙镇金坑村澳洲山庄聚龙居C27-301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楼违约金179833.69元(以
264267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00年10月1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19年8月
20日止为911324.75元,以本金264267元为限),判决后如澳美公司逾期未付清,以违
约金数额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2.澳美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冯志刚、肖烨支付200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按
照264267元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本案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与(2000)增法民初字第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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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总和以不超过264267元为限]。二、驳回冯
志刚、肖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897元,由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上诉人澳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决支持
上诉人的解除《房地产买卖契约》的反诉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
人承担。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1.《广州市处理“烂尾楼”专责小组关于印发澳洲山
庄盘活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开〔2013〕491号)明确了重建澳洲山庄的方案,履
行该方案不仅可以解决购房人的诉求,还能使得地区面貌为之一新。因此,恳请贵院维
护广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督促该方案相关方履行承诺,以广大购房人利益和地区稳定
为重,同时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2.上诉人未能交付验收合格手续房屋和办证的原因
是不可抗力,上述491号文已将澳洲山庄定性为烂尾楼,各级主管部门也明确无法办理
房产证;该行为并非上诉人原因导致,上诉人更不应承担“逾期交楼违约金”“逾期办
证违约金”。也因此,《房地产买卖契约》已不可能再继续履行,依法应予解除。(1)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后,上诉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澳洲山庄工
程无法通过竣工验收的手续并非是上诉人的原因所致,上诉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退一
万步而言,即便认定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被
上诉人的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和保护。(2)现如今澳洲山庄成了广州地区最大、持续
时间最长的“烂尾楼”工程,案涉房屋已经长达二十多年无法交付,这是历史遗留问
题,上诉人也在积极奔走、推动山庄重建,但实在不是上诉人单一公司所能解决。(3)
2012年以来,为解决澳洲山庄“烂尾”历史遗留问题,广州市萝岗区委联合多个政府部
门专门为澳洲山庄的重建项目成立了专责小组并做出政策指示文件,由各部门以维护社
会稳定及保障广大业主利益的角度出发推动重建计划,澳洲山庄重建项目已经广州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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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局批准重新修改规划,根据政策要求案涉房屋将修改规划进行重建,在重建项目完成
后上诉人将不可能按照原案涉房屋的地址及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房地产买卖契约》
事实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4)案涉房屋所坐落土地已被广州市方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
司、广州富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方兴公司、富鼎公司)侵占;目前,房屋所在该土
地的产权人为方兴公司、富鼎公司;原《房地产买卖契约》属于履行不能的情形。(5)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
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因此,上诉人有权解除《房地产买卖契约》,
而且这也是目前来看最好的保护被上诉人利益的方式。3.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契约》
存在上诉人极不公平的情况,上诉人有权解除《房地产买卖契约》。广大购房人在别有
用心之人的鼓动下,占用司法资源发起无效诉讼,置上诉人推动山庄重建的努力于不
顾,与重建山庄的大方向背道而驰。
被上诉人冯志刚、肖烨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3897元,由上诉人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谭健颖
审判员 杨晓航
审判员 马健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苏宏榴
张情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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