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江语海-福斯特是什么板块

2023年9月21日发(作者:焦元操)
一 级 地
1-1
山西路地区:
北至江苏信托投资公司、青少年宫、湖南路(临街宗地北侧);东至省军区;
南至金川饭店、中山北路十二条巷、军人俱乐部、山西路商场、工贸商厦;西至
金川河、三乐电器公司一线。
1-2
鼓楼、新街口、大行宫地区:
北至车站东巷,沿中央路东侧至大钟亭;东至安仁街、丹凤街、鱼市街、珠
江路、洪武北路、长江路、邓府巷、抄纸巷一线;南至石鼓路、三茅宫、建邱区
法院、海峰商场、羊皮巷;西起湖北路口,沿鼓楼街、鼓楼公园、天津路、小粉
桥、中山路西侧至管家桥(含临街宗地),沿汉中路向西至慈悲社。
1-3
夫子庙地区:
北至太平南路、慧园街口;东沿针巷、平江府、姚家巷南侧至秦淮医院;南
至平江桥、来燕桥;西至胡家巷、夫子庙商厦、大四福巷。
二 级 地
2-1
鼓楼—新街口周围地区:
北至虹桥,沿马台街、平安里、省军区南侧、玄武饭店、省展览馆至玄武门;
东至洞庭路,沿百子亭、天山路、省气象台、北极会堂、进香河路、老虎桥,向
东沿双井巷、晒布厂至文德里、长江后街、大悲巷、梅园新村、秦淮河、仁孝里、
三条巷、马路街、长白街、大杨树、三十四标,沿太平南路(含临街宗地)向南
接一级地块,沿秦淮河向西南至府巷、西府苑、镇淮桥,向西沿过街楼、漩子巷、
鞍辔坊、实辉巷至
新桥,沿中山南路西侧、碎砣巷、弓箭坊、大板巷、绒庄街、建邺路、丰富路、
小王府巷、冶山道院、莫愁路、石鼓路至鸿运大厦,向北沿牌楼巷、永庆巷、上
海路、西桥、江苏路、四卫头、人和街、金川河至北四卫头。
2-2
夫子庙地区:
北至太平南路、秦淮河;东至文正桥;南至大石坝街以南约40米;向西沿
管家巷至乌衣巷接1一3地块。
三 级 地
3-1
热河路广场地区:
北至建宁路;东至下关商场、十二中西侧,沿姜家园向南至姜家园后街,沿
热河南路(含临街宗地)至姜圩路;西沿永宁街、惠民里至惠民河,沿纺织机械
修造厂南侧向东至二板桥。
3-2
新模范马路—宁海路—虎踞南路地区:
西北至福建路,沿楼子巷向东,北至模范马路以北约30米,东至古城墙,
西至回龙桥、校门口、被服厂、华侨大厦、南京饭店、沿水佐岗、西康路、虎踞
关、龙蟠里一线,沿秦淮河向南至三山桥往东,至长东街口沿中山南路向南,至
西干长巷、中华门城堡,向北、向东接2-1地块。
3-3
玄武湖以南地区:
北至玄武湖,西接2-1地块,东沿小营路、后宰门街、黄埔路、解放路、瑞
金北村、玉带河、民航大厦、明御河、尚书巷、大光路、生计处至秦淮河,向西
至东关闸、古城墙;南至白鹭洲公园西侧、莲子营、磊功巷、小西湖、马道街一
线。
3-4
中央门地区:
北至铁路线;东至和平桥;南至护城河;西至和平门煤场、长途汽车站。
四 级 地
4-1
下关—虎踞北路—虎踞路地区:
北至南京西站以北龙江桥;东沿古城墙,经建宁路、北祖师庵、盐仓桥东街
至护城河,沿河在金川门西向南至小桥,经铁路北街、洪庙巷、福建路桥、紫竹
林、芦席营、黑龙江路、六巷,中央大夏、金桥市场至铁路,向东接二级地块,
东至玄武湖;南接三级地块;西沿惠民河至铁路桥、铁路埂、扬子江饭店至中山
北路,向西至唐山路沿张家圩、前线无线电厂至惠民河,沿河至市农资公司,经
姜家圩、起重机械总厂、华严岗、察哈尔路、古平岗小学、十四所、无线电工业
学校东侧至虎踞北路,沿省电力职大北侧至石头城,沿环保研究院所南侧至虎踞
北路,沿虎踞北路至龙蟠里与3-2地块相接。
4-2
玄武湖地区:
西至玄武湖西侧;北至铁路;东沿新庄、龙蟠路、锁金路、锁金南路至紫金
山,沿山麓、富贵山隧道、古城墙经中山门、前标营、铜管闸、五三一一厂、蓝
旗街、通讯工程学院西侧、光华东街、御道街至光华门;南至护城河。
4-3
汉中门地区:
东至秦淮河;向西沿汉中西路两侧宗地至汽车附件厂。
4-4
水西门外地区:
北至军工物资供应公司;东至三山桥;南至玻璃仪器厂;西至农件厂。
4-5
集庆路地区: 南、西至秦淮河;东、北接3一2地块。
4-6
中华门—夫子庙地区:
西沿西河沿、桑树园、中华门火车站、雨花西路至南郊车站;南至雨花台以
北;东沿雨花路立交桥东侧、南宝塔恨、正学路、宝塔根至秦淮河;沿河至上江
考
棚向北,经三条营、张家街、马道街;向东至古城墙,北接3-3地块。
五 级 地
5-1
中山码头地区:
北起老江口,红名士埂、兴安路、龙江路接4-1地块;南至三汉河;西至长
江东岸。
5-2
建宁路地区:
北至铁路;东、南、西分别接4-2、4-1地块。
5-3
和燕路地区:
西、北至人民印刷厂、有线电厂东南侧、汽轮电机厂南侧、小市新村西侧;
东至南汽、华电、东营村东侧;南至铁路与4一2地块相接。
5-4
玄武湖地区:
北至铁路;东至房地产开发区东侧;南至紫金山麓;西接4-2地块。
5-5
龙江小区一古林公园地区:
东、北接5-1、4-1地块,西沿长江东岸至中保村北侧,经金属回收仓库、
龙江变电站、宝地园、里圩以北至秦淮河,沿河向南接4-1地块。
5-6
莫愁湖地区:
西至建邺区与雨花区区界、茶南小区西侧一线;南至长虹西路、文体街、南
湖东路;东、北接秦淮河(除去4-3、4-4地块)。
5-7
雨花台地区:
西沿南珍珠巷、汽车修理厂、机械研究设计院、能仁里至雨花南路;经纬八
路至雨花东路、宁溧公路路口;东至城东干道;北接铁路及4-6、4-5地块。
5-8
苜蓿园—象房村地区:
北至宁杭公路;东沿童卫街、童子仓、工程兵工程学院西侧、将军塘;南至
铁路,西接4-2之地块、秦淮河。
六 级 地
6-1
下关—栖霞地区:
西至长江东岸;北起十一号码头,沿中央北路,白云石矿南侧至五百村,经
铁路、水吉公路、晓庄村北侧、市第二卫校及农业专科学校西侧、北至燕子矶锌
螺帽厂南侧,东沿和燕公路、北苑饭庄北侧、混凝土构件厂、汽车改装厂、迈化
路、塑料二厂东侧、南汽仪表厂西侧、南京电子网板厂东侧、华飞路、管家村、
南汽分厂西侧一线;南接5-2、5-3、5-4地块。
6-2
江东路地区:
西至长江东岸,北接5-5地块,东接5-6、4-5地块,南起上新河渡口,沿
新河口南街南侧至河南大街街口,沿河南大街(含临街宗地)、建通电子公司西
侧
街、月庵村北侧、应天路至赛虹桥。
6-3
雨花台地区:
北接5-7、5-8、6-2地块,西至秦淮河,南起小行桥,沿南京药械厂北侧街,
雨花台公园九烈士墓南侧、省第一水文队、工农砂石场、三烈士墓、望江矶、濮
家水洞村、金陵银幕公司北侧、丁墙农民示范新村西侧、蔬菜技术学校北校北侧
至宁溧公路,经苏家桥、南京机场西侧至响水河与铁路相接。
6-4
紫金山—石门坎地区:
北起宁镇公路;沿蒋王庙、紫金山天文台东侧、紫金山索道、明孝陵、中山
陵、灵谷寺、南京体院西侧;经电容器配件厂、紫金宾馆、双拜岗、苗圃园、华
工农场西侧至铁路、西接5-4、4-2、5-8地块。
6-5
浦口地区:
北至成人教育中心、康复医院一线;东至飞浦小区西侧;南至长江北岸;西
至跃进新村、浦口中学东侧一线。
6-6
泰山镇地区:
北至南京航务专科学校南侧;东至公交三公司西侧;南至耐火材料厂;西至
泰山庙、南京钟表材料厂东侧一线。
6-7
顶山镇地区:
北至浦合公路;东至被服厂;南至浦珠路南侧;西至服装商城西侧。
6-8
沿江镇地区:
北至宾馆;东至幼儿园、卫生院、粮站一线;南至高架桥;西至南京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
6-9
大厂地区:
北至南化医院、山畔二村、扬子二村、扬子中学、杨子六村、扬子医院南侧、
扬子教育中心一线;东至饮料厂、扬子油库西侧、南化设计院、南化宾馆、大厂
镇中学、葛关路、永利路一线;南至南化三村、六村、南化一中东侧一线;西至
米厂、实验小学东侧、凤凰北路、南化二小、红旗村、南化三小、税务局、铁路
一线。
七 级 地
7-1
下关地区:
南接6-1地块,西临长江,东至下关区、栖霞区区界。
7-2
栖霞地区:
西至下关区、栖霞区区界,接6-1地块,南至6-4地块,接栖霞区、玄武区
区界。
7-3
紫金山以东地区:
北至栖霞区、玄武区区界;西接6-4地块,南至江宁县县界。
7-4
南京机场地区:
北接6一4地块,东至江宁县,西接秦准区、雨花台区区界。
7-5
浦口地区:
六级地之外,北至学府路、沿江砖瓦厂一线;东至合金工具厂、大件起重运
输总公司四公司、武警支队、区公安分局南侧。公交三公司、毛纺厂、装饰城和
迎江路的东侧一线,南至长江新炭场小学、塑料九厂、制冷设备厂、中外合资电
子有限公司至浦口区界北侧一线;西至顶山中学、浦合路、浦厂中学、浦厂一村、
建设二村、小柳村、房地产开发公司、浦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大桥十三队、十二
队、南京粮食中等专业学校、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宁六公路西侧、一零四国
道、火炬路一线。
7-6
大厂马汊河以东地区:
北至扬子公司北界和五化建一线;东至洪海公路、大纬路东端、大厂区界;
南至长江;西至马汊河。
7-7
大厂马汊河以西地区:
北至扬子乙烯铁路、葛塘新城路、平顶山路、丁家山路一线;东至南京第三
印染厂、铁路、长江一线;南至南铁氯化球团分厂一线;西至南钢四轧分厂、南
钢中学、大厂区界、扬庄、南化一中、新华六村、规划路、葛塘中学一线。
八 级 地
8-1
浦口地区:
浦口区土地定级估价范围线以内,六、七级地以外的区域,其北至大厂区界;
东南至长江北岸;西至珍珠泉渡假区及其东侧铁路线。
8-2
大厂地区:
大厂区土地定估价范围线以内,六、七级地以外的区域,其北至精细化工厂
区北侧;东至长江边;南至新焦化;西至宁六公路。
南京市土地招商有新规定
一、南京市市区(十一区)范围内的各类土地招商(含金秋经贸洽谈会)均
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土地招
商。
二、今年在金秋经贸洽谈会推出的土地招商项目,须在7月15日之前与南
京市土地市场管理办公室联系,统一安排。
三、经营性项目用地(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开发等),按宁政
发[2000]56号文件规定,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供地。
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和拍卖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下列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
进行公开招标出让。现就有关招标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1、NO.2002T01地块
土地坐落:南京市白下区中山南路239号;
用地面积:规划总用地面积6600.6平方米,其中代征城市道路及文物保护
用地面积821.3平方米,实际出让面积5779.3平方米 ;
规划用地性质:商业、办公混合用地;
建筑容积率:≤3.5;
建筑密度:≤40%;
建筑高度:50米以下(虚线部分按用地范围及外部条件图要求)。
规划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和用地边界应符合《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
则》第35条和37条。
2、NO.2002T02地块
土地坐落: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121号;
用地面积: 规划总用地面积59718.7平方米,其中代征城市道路及绿化用地
面积20505.8平方米,实际出让面积39212.9平方米 ;
A地块:
实际出让面积:20264.9平方米;
规划用地性质:商业、办公、居住混合用地;
建筑容积率:≤1.8;
建筑密度:≤23%;
建筑高度:50米以下;
绿地率:≥30%(北面公共绿地除外);
住宅间距按照新区标准执行;
按标准配置附属配套设施。
B地块:
实际出让面积:18948平方米;
规划用地性质:居住用地;
建筑容积率:1.2-1.4;
建筑密度: ≤24%;
建筑高度:30米以下;
绿地率:≥35%;
住宅间距按照新区标准执行;、
按标准配置附属配套设施。
注意事项:保证用地东北角居住小区与雨花西路的便捷联系,方便居民出行。
3、NO.2002T03地块
土地坐落:南京市建邺区凤凰街47号;
用地面积:规划总用地面积20891.1平方米,其中代征城市道路及绿化用地
面积2633.6平方米,实际出让面积18257.5平方米;
规划用地性质:商业、办公、居住混合用地;
建筑容积率:多层≤1.45;多、高层混合≤2.1;
建筑密度:多层≤30%;多、高层混合≤25%;
建筑高度:高层50米以下;
绿地率: 多层≥35%;多、高层混合≥40%;
规划建筑间间距控制应符合《南京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36、37条等的
有关规定,按照新区标准执行;
规划设计按规定的居住组团指标安排相应规模的配套服务设施,应按增加的
居民人数进行中、小学、幼托的增容并落实定点,征得市教育部门的书面意见。
4、NO.2002T04地块
土地坐落:南京市下关区幕府西路9号;
用地面积:规划总用地面积82203.4平方米,其中代征城市道路及绿化用地
面积15137.6平方米、配套小学用地面积12000平方米,实际出让面积55065.8
平方米;
A区:
实际出让面积:37770.3平方米;
规划用地性质:居住用地;
建筑容积率:≤1.4;
建筑密度:≤22%;
建筑高度:30米以下;
集中绿地:≥3000平方米;
绿地率:≥35%;
规划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新区标准执行,且应符合《南京市城市
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
B区:
安排12000平方米小学用地,实际出让面积:17295.5平方米;
规划用地性质:十八班小学及配套公建设施;
除小学用地外,其余用地:
建筑容积率:≤1.5;
建筑密度:≤35%;
建筑高度:24米以下。
二、供地方式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供地方式:拆成自然平整,外部条件(道路、水、电、气等)均以现状为准。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居住份额用地为70年,商业份额用地为40年,办公
份额用地为50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
外,均可参加竞投。可以独立竞投,也可以联合竞投。在中标人所持股份大于
50%的前提下,投标人中标后可就该地块开发成立项目公司。
四、有意竞投者请于2002年4月18日至2002年4月11日(工作日)到南
京市土地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并按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
有关招标文件可于2002年3月21日起到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一楼大厅西厅
按规定申领。
五、投标地点: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三楼会议室;
投标时间:2002年4月18日下午3:00-3:30;
开标时间:2002年4月18日下午3:30开始。
本次招标只接受现场投标,不接受电话、邮寄、口头等投标。
六、投标人中标后,凭《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项目审批等有关手续。
七、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由南京市土地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承办。
出让地块位置示意图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02年3月18日
南京市交通局是市政府主管交通的职能
部门,负责基础设施,水路客货运输,交通
工业和行业的发展规划、建设和管理。改革
开放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南京交通发生了
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历史性的辉煌成就。
成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最多、新建高等级公
路里程最长、工程质量最好、运输生产力发
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一个时期。我局先后获
得了“全国运输管理先进单位”、“江苏省
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市行业”、“文明单
位”、“建设新南京先进集体”、“市级机
关思想作风建设先进集体”、“创建全国卫
生城市立功单位”等称号。
目前,南京向东有沪宁高速公路、向南有机场高速公路、宁高高速公
路、宁马高速公路,向西有宁合一级公路,向北有宁连、宁通一级公路,
基本形成了以高等级公路向外辐射的公路交通大格局。公路建设的大发展
促进了运输生产的繁荣和兴旺。全市公路、水运迅猛发展,承担的客、货
运量分别占社会五种运输方式(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管道)的81.17%
和80.95%,客、货周转量分别占50.65%和71.35%,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具
有重要的地位。交通的大发展,带来了商品大流通,市场大繁荣,为古城
南京增强了现代化气息,为省城增强了吸引力和辐射力,为实现南京经济
的新发展、新跨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公路、桥梁、航道、船闸、渡口、码头„„南京交通基础设施的迅猛发
展,不断改善着南京的投资环境,有力地推动了南京经济的发展。南京禄口
国际机场的建成、新生圩港区的开放和南京长江二桥的建设,使南京交通基
础设施发生了质的飞跃。1992年,被誉为“金陵第一路”的南京绕城公路,
拉开了南京高等级公路建设的帷幕。随后,沪宁高速公路、宁连高速公路、
机场高速公路、宁马、宁高高速公路,如一条条活灵活现的蛟龙,从六朝古
都跃然而出„„在城市建设“三年面貌大变”期间,全市新建高速公路100
公里;高标准地改造了南京东南西北出城道路,使南京的门户焕然一新;1997
年,南京提前三年完成了“乡乡通油路,村村通公路”村通公路”的宏伟目
标;还有在建的和待建的雍六高速公路、宁高公路二期工程、宁杭高速公路、
长江三桥„„
路在不断地延伸,桥在不断地跨跃,昭示着交通建设者们矫健的风采。
他们,用奉献铺筑了平整,用辛劳灌注着坚实。历史,将为他们树起一块闪
亮的丰碑!
关于规划展览与公众参与
目前的南京城市规划展览馆,由于受经费的限制,场地较小,在展示的内容上只能局限于一些主要的
规划编制成果。我们虽然采用了定期更换的办法,但是还是有大量的规划编制成果无法向公众展示,因此
我们将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公众的沟通。
需要说明的是,规划成果展览,只是我们追求的“公众参与规划”的其中一部分内容。完全意义上的
公众参与规划,应是在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实施等各个环节上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综合平衡各方面
的利益,共同营造我们城市美好的家园的过程和目标。我们将为此而努力。
关于南京城市规划编制情况的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像南京这样的特大城
市的规划编制内容包括从宏观到微观、从概略到详细的三个层次的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
规划。
总体规划主要从宏观上解决城市发展的方向、性质、规模和总体发展布局问题,但是不能直接用于指
导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分区规划是从中观上对城市主要建设发展空间进行分区,规定不同分区的发展方
向、人口规模、主要基础设施的布局,落实总体规划的意图,为制定下一层次的详细规划提供指导;详细
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建设用地的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
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则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
施的设计和施工。
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90年代以来,城市发展加速,要求规划指导的项目内容和覆盖范围日益扩大,
领导、百姓对城市规划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虽然这些年来我们一直在马不停蹄地赶补规划,但同城市发展
的速度、社会的要求比起来还是有较大距离。经过前些年的努力,我们已完成的规划有:南京市城市总体
规划(1991—2010年)于1992年底修订完成,1995年1月26日获得国务院批准,并获得建设部及江苏省
优秀规划设计一等奖,其范围覆盖1市5县。之后,我们还相继编制了大厂、浦口、仙西、尧栖、东山等
外围城镇的总体规划,对主城243平方公里进行了规划深化工作,完成了主城分区规划。此外,又完成了
许多重要地段(如明城墙风光带、秦淮风光带、滨江地区景观带、雨花台等风景名胜区)的专项规划和详
细规划。
目前,我们正在着手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工作,明确我
市跨世纪的城市发展思路;配合当前城市建设需要,完成一批重要项目和地段的规划设计(如火车站地区、
白马公园地区);为适应未来几年建设需要编制一批必要的储备性规划项目(如旅游规划、轻轨交通规划、
长江三桥规划);为进一步推进城市规划法制化进程而编制一批规划项目(如蓝线、紫线、红线、绿线规
划)。
关于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一些介绍
城市规划是规划人员根据对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城市发展阶段和发展前景的判断,提出的城市发展的
目标和远景蓝图,是规划编制人员提出的城市远景发展的理想。规划目标的实现可能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
程,可能是在近期3到5年,也可能是在远期10年以上,特别理想的规划则可能要到更远的时间。此外,
城市是个复杂的综合体,由于城市发展环境的变化以实施过程中的复杂性,会产生与规划目标不一致的实
施结果。
城市规划的实施是一个综合的复杂过程,规划局是规划目标的建议者,但不是实施者。城市规划的实
施涉及到各个部门、各个地区、各个不同类型的建设主体。因此,规划的目标何时能实施、按什么建设标
准实施,主要取决于建设主体。
建设主体在实施过程中,则是更多的考虑经济效益,有些规划目标在短期内难以实施的重要原因之一
就是缺乏经济支撑能力。
关于城市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关系的说明
城市规划主要侧重于考虑城市空间、用地及设施的综合布局。除城市规划外,城市中还有一系列的行
规划部门一直力求解决处理好这些矛盾,但是这些矛盾的解决不是简单的规划技术问题。以环境保护
和经济增长的关系为例,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实现经济总量的快速扩张,仍然是当前中国各级政府
的首要目标,因此政府的重要精力是在经济发展上,只能拿出有限的资金用于改善环境;而对于生活在城
市的老百姓来说,他们非常朴素、也非常合理的要求是:既要有不断增长的经济,又要求有不断改善的环
境。但城市规划工作却只能在综合平衡上述矛盾的基础上力所能及地做好自己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
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
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
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
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
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
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
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防洪措施。
第二十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
具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
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
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
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
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四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港口建设应当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线用地。
第二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
物古迹。
第二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第二十七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
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后,方
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
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
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
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和有
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
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
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机关给予处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跨世纪的《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
南京,地处辽阔的长江三角洲平原西端,是著名古都,江苏省省会,长江下游重要的中心城
市。
──2010年:城市现代化水平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同类城市水平;
──2050年:建成融古都风貌、自然景观和现代文明于一体的国际性历史文化名城、旅游
胜地和交往中心,跻身世界发达城市之列。
新的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将南京划分为市域─都市圈─主城三个空间层次。
市域南京市行政区全部6806516
都市圈5002753
主城长江以南、绕城路以内210243
范 围
南京市区全部和江宁、江浦、
六合县部分
规划面积
(km)
2
规划人口
(万人)
都市圈是南京城市发展的主要地区,包括主城、12个外围城镇和14个重点发展建制镇,以
长江为轴,东进南延,南北呼应,形成以主城为核心的结构多元、间隔分布的现代化大都市
的空间格局。
主城是都市圈的核心,以金融、贸易、科技、信息、综合管理、服务职能为主,规划优化主
城用地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重点改善道路交通,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境质量,
保护古都特色;完善城市防灾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规划的市中心区东至城东干道,西至城
西干道,北至新模范马路,南至建康路-升州路,用地20.5平方公里。主要由新街口-鼓
楼综合商贸中心和鼓楼信息中心、北京东、西路行政中心,山西路、湖南路、中央路、太平
南路、莫愁路商业街,汉中路金融中心,长江路文化街和珠江路-广州路科技街等专业中心
构成。规划调整后,市中心区第三产业用地比重应达70%•以上。
南京通江达海,多线汇集,五种运输方式齐全,具备发展交通的独天得厚的条件,将形成沿
江成束、跨江成环、南北放射、内外沟通的对外交通总体框架。
──建成功能完善的“七线汇集”的铁路枢纽,除现有的京沪铁路外,规划建设宁襄铁路、
宁连铁路、宁启铁路、宁杭铁路、京沪高速铁路、长江铁路二桥,新扩建南京火车南站和南
京火车站等。
──建成相当规模的对外公路网,除已建成的绕城公路(一环)、沪宁高速公路、312国道、
宁连公路外,还将建设宁芜高速公路、宁杭高速公路以及城市二环、三环和八卦洲、大胜关、
石埠桥长江公路桥、龙潭过江隧道。
──大力发展江海、江河、水陆联运,规划建成下关新客站,新建新生圩汽车滚装泊位,龙
潭深水港等。
──在航运方面,1997年将按规划建成现代化全天候的禄口机场,并逐步建成国际机场;
预留六合城西机场场址。
南京主城的城市交通,将建成全长109公里的快速道路,•形成经五纬八的道路构架,长距
离客运则以地铁为骨干,规划建设地铁一号线、二号线并向外围城镇延伸,从根本上解决城
市交通拥挤状况。
规划将超前强化城市基础设施,2010年左右,都市圈内城镇的能源、供水、通讯、防洪、
排涝等设施将接近或达到中等发达国家同类城市水平。到2010年,全市供电最高负荷为550
万千瓦,人均年用电达1500千瓦小时;市域城镇煤气总供气规模达495•万立方米/日,•液
化气供应总量为16万吨/年;•主城人均生活用水指标为550升/日,供水普及率达100%,
外围城镇供水基本普及;市话普及率达到60部/百人。
主城住宅建设将由旧城改造为主转向新区开发为主,提高设施配套水平和住宅建设标准,努
力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2000年人均居住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住房成套率达
80%•;2010年人均居住面积将达12平方米以上,基本实现每户一套住宅。
南京是富涵古都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如何正确处理好名城保护和现代化建设的关系,是实
现把南京建设成为经济发达、环境优美、融古都风貌与现代文明于一体的江滨城市的战略目
标的关键。为此,规划一方面划定了钟山风景区、石城风景区、大江风貌区、雨花台纪念风
景区、秦淮风光带、明城墙保护带、栖霞山风景区、牛首祖堂风景区、汤山温泉-阳山碑材
风景区、老山森林风景区等13片自然风景和文物古迹比较集中的重点保护区和8片重点保
护地段,•及明确划定了文物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另一方面,规划在都市圈保留充分
的绿色生态空间,山林、农田、河湖、水面和人工防护林纵横交错,形成对主城及外围城镇
的绿色包围圈,以维护生态良性循环。
面向辉煌的二十一世纪,南京这座历史悠久、风光秀丽的古城,正以其与众不同的风格和特
色,向人们展示着它充满希望的明天。
目 录
南京概况-南京城建史
城市住宅区规划-月牙湖小区
公馆区风貌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实例1
公馆区风貌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实例2
公馆区风貌保护规划-规划管理规定
公馆区风貌保护规划-现状鸟瞰
规划方法上的一个重大改进,具有操作性,有利于保证城市规划目标的实现。总体而言,专家组认为规划
调整成果符合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化的政策导向;规划调整工作思路开阔清晰,方法科学可行,为国内
大城市规划编制调整和审批制度改革作出了有创意的探索。
二、这次规划调整提出了把南京建设成为充满经济活力的城市、富有文化特色的城市和最佳人居环境的城
市发展目标,体现了城市发展社会、经济和文化各个方面的要求,又富有南京自身的特色,体现了提升和
保持南京城市长远竞争力的根本要求。规划调整对城市发展远景进行研究和预测,在发展空间上作出了预
安排,这种规划思路和视野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改革方向。
三、这次规划调整提出市域内延续以沿江两岸为主轴、沿南北向的交通干线为次轴的市域城镇体系布局以
及都市发展区规划逐步形成以“长江为主轴,主城为核心,结构多元,间隔分布,多中心、开敞式”的现
代化大都市空间格局,符合南京城市现状和发展的特点。
四、这次规划调整对主城及都市发展区内的城镇提出了不同的空间政策是合理的。规划提出积极控制主城
规模和人口的思想;提升东山、仙西和浦口—珠江为南京市城镇体系中第二级的新市区,有利于尽快带动
南京城市拉开框架,分解主城过于集中的人口和产业及从更大范围优化城市布局;规划提出重点发展县城
和重点城镇,从空间规划布局上确定人口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土地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
营的思路是可行的。
于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要求。建议进一步完善主城部分地区公共绿地及公共活动中心等设施安排,对
基础设施的区域共享问题作进一步研究。专家组还建议对新市区和新城的人口分布、产业支撑、发展动力
及发展时序等继续开展研究。专家组同意《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调整。
单位目录
南京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4733811)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4706228-4405)
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4733748)
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4401011)
南京市第二建筑设计院(440324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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