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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日发(作者:曾山)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老旧小区
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13.10.23
• 【文 号】国管房地〔2013〕396号
• 【施行日期】2013.10.23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
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管房地〔2013〕396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根据《关于开展中央和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
〔2013〕342号)精神,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老旧
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国管局
2013年10月23日
中央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防震减灾、节能减排、棚户区改造等工作要求,切实将有限资
金用于改善民生,推进危旧房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中央国家机关广大干部职
工的住房质量、改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开展中央和
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总体
原则,认真做好老旧房屋抗震加固和节能改造,着力完善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和配套
建设,力争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中央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努力改善职
工住房质量和居住环境,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
二、整治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本级(包括国务院各部门,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1990
年以前建成的、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陈旧、功能配套不全的老旧小区列入综合
整治范围;1990年之后建成的老旧小区重点解决安全隐患等问题,开展节能改
造。其中,1980年以前建成的老旧房屋要按照现行规范进行抗震检测鉴定和必要
的加固改造。
有关问题等。
(三)北京市职责。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中央国家机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中
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与北京市共有产权的统建房综合整治工作;受各
部门委托,同步实施各部门在北京市老旧小区中插建的产权房的综合整治;在基础
设施方面给予适当补贴;在项目规划、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等方面简化审批程序,
开辟绿色通道;给予技术支持和保障;市属有关部门、区县、街道在项目实施、市
政设施建设、违章建筑拆除,以及政策宣传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协助。
四、保障措施
(一)实行合格承包人名录制度。为加快工作进展,参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对
参与项目检测鉴定、工程咨询、造价咨询、设计、项目管理(代建)、施工、监理
的单位,实行合格承包人名录制度,各部门可在北京市已招标确定的合格承包人名
老旧房屋进行抗震检测鉴定,制定综合整治方案。
(二)项目申请。根据鉴定结果和整治方案,拟订项目实施总体进度安排,并
向国管局提出项目申请,明确各小区及房屋的整治内容,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可行
性和经济性。
(三)项目审批。国管局根据总体整治计划和各部门申报汇总情况,将申请项
目纳入综合整治项目库;根据项目进度安排和前期工作所具备的条件,综合评估立
项申请(或项目建议书),区别轻重缓急,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后,将项目转入预备
项目库。项目责任主体根据立项批复,组织初步设计,编报工程总概算;国管局组
织评审,统一建设标准,办理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核定综合整治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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