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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2020
2023年9月8日发(作者:甘苦)

2020年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

《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住

保办发〔20171号)

《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住保办发〔20204号)

受理条件:

凡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均在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托管的人员,同时符合保障性住房申

请条件者。

租赁型保障性住房条件: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

方米)。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1年内有房屋赠与及转让的,不得申请,正在享受其他

保障房,不得申请公租房。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或办公用房的。

4.单身人员须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如购买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购买发票。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如名下有房的,需提供房产证。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如有工商注册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8.收入标准:

1)申请享受廉租房租金标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保障家庭、家庭人

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家庭,三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

1300元,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1430元,单身人员月收入标准为1560元。

2)申请享受公租房租金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

的家庭,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2600元,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

2860元,单身人员月收入标准为3120元;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的,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3250元,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3575

元,单身人员月收入标准为3900元。

9.《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自核准之日起有效期两年。

申请保障性住房所需材料:

1.《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验原件)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

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未成年家庭成员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

1)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

2)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及离婚协议档案或法院民事调解

书复印件(验原件)、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未再婚承诺;

3)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承诺;

4)未婚或离异、丧偶未带子女的,提供未婚或未再婚承诺书(见相关表格下

载);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车的:购车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7.本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含未成年子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个人所得税

申报收入查询表》和《个人参保缴费明细》。

1)已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公租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含未成年子女,以下同),申

请公租房资格或补充完善资料的,需提供办理时间节点之前至少12个月的本人及共同申

请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个人所得税申报收入查询表》。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申

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公租房资格或补充完善资料的,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按照本人

的真实收入情况填写制式承诺书(见表格及样表下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和《个

人所得税申报收入查询表》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行登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官

(/portal/site/site/portal/sxsw/)下载打印。

2)已参加个人养老统筹的公租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公租房资格或补充完

善资料的,需提供办理时间节点之前至少12个月《个人养老缴费明细》。未参加养老统

筹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公租房资格或补充完善资料的,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按

照本人的真实收入情况填写制式承诺书(见表格及样表下载)。《个人养老缴费明细》由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行到所属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办事大厅查询出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国家法定节假日)9:00-17:00

办公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四层

2020西安免收3个月公租房人才房租金通告原文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帮助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和企业共渡难关,西安市将减免市区两级保障性住房租金,暂定免收20202

1-2020430日期间三个月租金。

据悉,实际减免租金标准按照租赁双方签订的配租协议为准。

减免政策适用对象和范围为:

已签订配租协议并承租市本级、区县、开发区所属公租房(含廉租房,以下

同)、人才房的保障家庭(个人)

已签订配租协议并承租市本级、区县、开发区所属人才公租房的新毕业大学

生;

承租企事业单位集体申请的市本级、区县、开发区所属公租房的单位职工;

承租市本级、区县、开发区所属公租房、人才房配套经营性住房的企业(不

含行政事业单位)

其中,承租企业二次招商转租的,减免租金应全部落实到终端实际经营承租

人,不得赚取租金差。

市保障房管理中心为市本级公租房、人才房租金减免工作的实施主体;区县、

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为同级公租房、人才房租金减免工作的实施主体。保障家庭

(个人)、新毕业大学生无需申请租金减免,由实施主体组织各保障房运营(物

业)服务企业在收缴租金时直接予以免收。单位集体申请公租房的,由承租单位

向实施主体提出申请,附免除单位职工租金的承诺以及公开张贴的免租告示等证

明材料,签订免租协议后,通知保障房运营(物业)服务企业办理。配套经营性

住房租金减免的,由终端实际承租企业(人)提出申请,附租赁协议、不裁员少

裁员证明、疫情期间营业状况等材料,经保障房运营(物业)服务企业和实施主

体审核后,签订免租协议后办理。

市保障房管理中心要求疫情期间,租金减免应尽量采取网上办理的方式,

免集中办理,不得限定办理时间。租金减免政策实施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等行为,

严肃问责、顶格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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