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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0日发(作者:)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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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世纪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光彩路68号院东区7号楼1101

法定代表人:赵可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玉成,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雪儿,*19682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高邮市南海路6-7号南海新村一区8403室。

原告北京世纪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鼎公司)

与被告陈雪儿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

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告世纪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玉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雪儿

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世纪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对北

京瑞锦耀顺餐饮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合同款1万元及迟延付款违

约金(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810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

止,按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承担清偿责任;2.被告承担案诉

讼费由。事实和理由:北京瑞锦耀顺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

锦耀顺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是该公司唯一股东。2017

128日,原告与瑞锦耀顺公司签署《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

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瑞锦耀顺公司装修其位于

北京三里屯3.3大厦西北角卢卡斯酒吧二楼露台上的钢结构玻璃

房工程。双方约定:本工程造价为18万元,直到工程全部完成,

瑞锦耀顺公司分次累计支付工程款17万元,还有1万元尾款以资

金紧张为由至今尚未支付。后双方协商,瑞锦耀顺公司于2018

108日为原告出具了“结算单”,明确了瑞锦耀顺公司应付的

金额为1万元,并说明了是由于资金紧张导致未能付清。后原告

多次催要无果,查询得知瑞锦耀顺公司于202193日注销,

查询工商档案得知被告陈雪儿未对公司进行清算,并虚假承诺无

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简易注销公司,故诉至法院。

被告陈雪儿未作答辩。

瑞锦耀顺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

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单、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消核

准通知书、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等证据。本院

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有关联

性,内容能够反映案件基本事实,故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关联性以及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128日,瑞锦耀顺公司(发包方、甲方)与世纪鼎

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合同》,就施工地点、工程款、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

定,合同第1.1条约定:工程施工地点:北京三里屯3.3大厦西

北角卢卡斯酒吧二楼露台钢结构玻璃房改造工程;第1.7条约

定: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80000元;第11.1条约定:甲

方按表中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0172750000元;

2017124日付60000元;20171218日付50000元;

完工后两个星期付20000元;第12.4条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未

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四次工程款,应当向乙方按日支

付迟延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但累计不超过工程造价总金额的

20%2018108日,瑞锦耀顺公司出具结算单,载明:“项

目名称:北京三里屯卢卡斯酒吧二楼露台钢结构玻璃房改造工

程;完工时间:20171224日;合同工程总款180000元;已

付工程款170000元;未付工程款10000元;备注:已验收”。

庭审中,世纪鼎公司提交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瑞锦耀

顺公司曾向世纪鼎公司支付工程款16万元。世纪鼎公司陈述瑞锦

耀顺公司在支付16万元后又向世纪鼎公司支付1万元,签署结算

单后,瑞锦耀顺公司再未支付过案涉工程款。

另查,瑞锦耀顺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陈雪儿系瑞锦耀

顺公司唯一股东。瑞锦耀顺公司《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载明:

“简易注销;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情形:无债权债

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等内容。《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

书》载明:“现向登记机关申请瑞锦耀顺公司的简易注销登记,

并郑重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

债务清算完结……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

形:……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本企业全体投资

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

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等内容。陈雪儿在全体投资人签字处

签名。202193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注

销核准通知书》,载明:“瑞锦耀顺公司:你单位因决议解散申

请注销登记,经我局核定,准予注销瑞。”

庭审中,世纪鼎公司陈述签署结算单后,瑞锦耀顺公司再未

支付过案涉工程款。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

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陈雪儿经本院

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

权利。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

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

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

法解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

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

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

以支持。现瑞锦耀顺公司因决议解散,股东陈雪儿在申请瑞锦耀

顺公司注销时进行虚假陈述,承诺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

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骗取公私登记机关办理瑞锦耀顺公

司注销登记,应当对瑞锦耀顺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据已

查明的事实,瑞锦耀顺公司尚欠世纪鼎公司工程款10000元,双

方在《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完工

后两个星期付20000元”“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

付第二、三、四次工程款,应当向乙方按日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

2‰的违约金”。结算单已载明案涉工程20171224日已完

工,故世纪鼎公司要求陈雪儿对瑞锦耀顺公司欠付合同款1万元

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雪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世纪鼎装饰工

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0000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以10000

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

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给

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北京世纪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陈雪儿负担(于本判决

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阎冰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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