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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市住房建设规划
2023年9月7日发(作者:康绶)

《乐平市住房建设规划》已完成送审稿,现予以告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37号文和建设部[2006]165号文精神,为实现乐平市委、市政府提出的

设经济强市、构建特色城市、实现跨越发展的战略目标,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

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以《乐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乐平市总体规划20022020

及《江西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暂行办法》为主要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

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

第四条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乐平市城区,同《乐平市总体规划(20022020)》的规划范围一致,规划期

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五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

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

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

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以及图件。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八条规划区内住房现状。

1、规划区住房现状:依据我市2006年住房调查,至2005年底,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含乐港片区、后

港片区、接渡片区)为431.95万平方米。

据调查我市城区现有居住人口约50564户,16.3万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约为26.5平方米,以小家庭为

单元居住成为主要居住方式,户均住房建筑面积85.4平方米。其中通过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个人住

宅建设和其他自建住房所占比例较大,大部分为砖混结构,且分布较广。

户均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家庭占70%以上低保户中的无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

以下的住房困难户约1163户。

2住宅市场及供给情况:依据我市2006年住房调查,2005年底,全市商品住宅竣工面积35万平方米,

销售面积23.8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宅22.8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0.95万平方米,占总量的

4%

第九条规划期内住房需求。

依据《乐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乐平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10

年全市常住人口达到22万,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规划要求,以及近五年内,我市进行基

础设施建设对老城区的的拆迁量的估算,按拆一补一的标准计算,约15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规划期内,

我市住房总需求为378万平方米。根据十五期末我市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结构比例,规划期内,应建设政

策性用房(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拆迁安置房)75.6万平方米。

第三章 规划目标和方针

第十条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

房需求。坚持总量控制,整体平衡,项目落地原则,及时调整和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套型住房供

应量,加大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同时积极消化存量住宅建设项目,形成有序健康的供需关系。

第十一条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

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人均住房面积以每年0.7平方米递增,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户

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全部解决低保家庭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双困家庭)住房问题,基本解决中低收

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并达到人均居住面积30平方米的规划目标。

第十二条住房建设总量目标。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4.4万套,总建设面积378万平方米。

1、规划期内,建设高档商品住房0.32万套,建筑面积37.8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3.03万套,建筑面

264.6万平方米。

2、规划期内,规划建设政策性住房1.05万套,建筑面积75.6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0.89万套,

建筑面积67.6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0.16万套,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住房分类及保障对象界定。

1、本次规划住房供应结构划分为3类:(1)普通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90平方米

以上(不含9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2)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

平方米)的商品住房;(3)政策性住房: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限定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

2、住房保障和供应对象:廉租住房优先保障本市低保特困家庭住房需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9.33平方以

下,人均月收入210元以下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本市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

家庭住房需求。

第十四条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1廉租住房保障本市特困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本市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拆迁安

置房保证拆迁家庭的需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其他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2、规划期内,新建住房总量上按国家要求,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控制在70%以上,考虑到政策

性用房的面积均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因此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达到新

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65%以上即可;政策性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其中经济

适用房全部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廉租房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其中小套按建筑面积35-50平方米,中套

按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

3、对于审批规划但在200612月底以前尚不能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纳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清理,

并经批准后,重新核发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的规划设计条件,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增加中小套

型的数量,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按50%--70%考虑。

4、规划期内,居住用地按容积率1.7推算,其中居住用地含80%住宅,20%公建商业设施,378万平方米住

宅共需住宅用地约278万平方米(4167),平均每年需供应商品房用地约55.6万平方米。

第十五条住房建设年度安排。

根据《乐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相关要求,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为:

2006年人均住房面积计划达到27.2平方米,共需建设住房70.41万平方米;其中政策性用房14.08万平方

米,商品房56.33万平方米;共需土地面积51.77公顷。

2007年人均住房面积计划达到27.9平方米,共需建设住房74.07万平方米;其中政策性用房面积14.81

平方米,商品房面积59.26万平方米;共需土地面积54.46公顷。

2008年人均住房面积计划达到28.6平方米,共需建设住房77.57万平方米;其中政策性用房面积15.51

平方米,商品房面积62.06万平方米;共需土地面积57.04公顷。

2009年人均住房面积计划达到29.3平方米,共需建设住房76.32万平方米;其中政策性用房面积15.26

平方米,商品房面积61.06万平方米;共需土地面积56.12公顷。

2010年人均住房面积计划达到30平方米,共需建设住房79.68万平方米;其中政策性用房面积15.94万平

方米商品房面积63.74万平方米;共需土地面积58.59公顷。

第十六条住房建设区域指引

体现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与空间拓展相协调的原则,按照主城区一城六片总体布局结构,以及近期建

设规划确定依托老城区向东、向北发展,住宅建设布局结合城市近期重点发展地区、重点整治地区,总体

上形成六大居住片、多个子板块的布局。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区域:

老城西北旧城改造片区:安排居住用地437亩,约29.15万平方米,按容积率1.7计算,共可安排49.55

万平方米居住面积。其中政策性用房9.91万平方米,商品房39.64万平方米。

老城东南旧城改造片区:安排居住用地991亩,约66.12万平方米,按容积率1.7计算,共可安排112.4

万平方米住宅面积。其中政策性用房22.48万平方米,商品房89.92万平方米。

东湖片区:安排居住用地929亩,约61.95万平方米,按容积率1.7计算,共可安排105.32万平方米居住

面积。其中政策性用房21.06万平方米,商品房84.26万平方米。

大连片区:安排居住用地906亩,约60.46万平方米,按容积率1.7计算,共可安排102.78万平方米居住

面积。其中政策性用房20.55万平方米,商品房82.23万平方米。

中远期规划片区:乐港片区用地面积16.14公顷;接渡片区约32.85公顷;后港片区用地面积11.31公顷。

在规划期内,对用地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项目基本不予安排,争取在2010年使70%以上的居住面积

享有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按照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特征和人口增长特点,规

划期内住房建设还应遵循以下方针:

1、将东湖片区、大连片区等地区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地区。规划期内,应继续对这些地区在土地

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为我市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居住配套。

2、政策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应合理选择建设地点,要考虑交通和生活便利的地区,并在商品

房小区内附设一定比例的政策性用房,达到和谐社会对居住环境的要求。

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八条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

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

第十九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主城区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2.78平方公里,其中新增商品住房用地约2.22平方公里,存

量置换(企业退城进郊、危旧房改造更新等)用地约0.56平方公里。

第二十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规划期内,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中,约1.38平方公里用地用于供应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约0.56平方公

里用于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两项用地合计所占比例达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

第二十一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2006年,供应住房用地32.92公顷,其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31.45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1.47公顷。

2007年,供应住房用地57.89公顷,其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45.97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11.92公顷。

2008年,供应住房用地60.05公顷,其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46.45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13.6公顷。

2009年,供应住房用地57.78公顷,其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44.89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12.89公顷。

2010年,供应住房用地59.72公顷,其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46.87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12.85公顷。

第五章 居住配套设施规划

第二十二条 居住配套设施规划总体目标

市政配套建设要形成与居住区布局相适应的网络体系。在加强以普通商品房基地为主的新建住房市政配套

建设的同时,不断完善已有居住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建配套要按照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的要求,

以落实社区公建设施网格化配置为重点,以健全社区三个中心(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

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目标进行系统化、集约化建设,努力实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 居住配套设施规划

规划在保留现状商业服务中心的同时,进一步集中充实商业设施;同时,在各个片区中心增添适当的商业

服务设施,方便附近居民,此外,在居住区内均设置居住区及商业服务设施,建立起多层次的商业服务体

系。

市区现状教育设施主要集中在老城区,规划予以保留,用地范围适当进行调整。近期规划保留已建成6

中学,其中2007年内将汽门厂退地还给乐平一中,其它适度改造。规划在居住区中统一安排小学和托幼,

2007年内,建成市中心幼儿园以及第六中学。

在各组团和居住区设置相应的文化娱乐设施。2007年内,建成图书馆、博物馆等项目,布置在东湖片区的

湖滨路西侧和东一路北侧;2008年内,于大连新区洎阳路和天湖路交叉口处建成天湖公园,丰富市民的业

余文化生活。

规划保留市区内现有的卫生设施,2008年,在扩建第一人民医院的同时,建设全市的急救中心,同时在人

民路北侧,扩建中医院住院部。

规划在东湖新区内,沿迎宾路北侧、一号路南侧开工建设全市性的体育中心的一期工程。

规划2009年于大连新区内,大连路东侧,湖腰畈水库北侧建成第三水厂。

同时,在居住社区内配套社会服务中心等设施。

第六章政策与策略

第二十四条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应当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

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

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要优

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

2、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针对我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

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

3、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

第二十五条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

1、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竟地价、竟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

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2、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

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

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3、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规划期内,应进一步深化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对新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逐

步推行竣工验收后销售的模式。

第二十六条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政策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1、政策性住房规划与建设。政策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增政策

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

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2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由市本级政府专项拨款或专项贷款,其中全市年度土地

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应用于政策性用房建设;进一步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政策性住房建

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3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各

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

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及房地产,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

1、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

间、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置换、政府招标拍卖、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对闲置土地积

极予以盘活。

第三十条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1、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

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继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

效率。

2、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相关部门应制定房屋租赁综合税费征收办法,

继续扩大租赁管理覆盖面,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

效机制。

第三十一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

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加强住房调查,规划期内完成全市住房状况普查。

第三十二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

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十三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规划期内,应制定全市住房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住房

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七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

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

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对超出年度住

房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第三十六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

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 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规划

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规划由乐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 条本规划由乐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1、全市住宅区现状分布图

2、全市配套公建分布图

3、全市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布局空间指引图

4、全市分片区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指标控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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