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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9日发(作者:席豫)
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88.09.15
• 【字 号】京政发[1988]82号
• 【施行日期】1988.10.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
京政发〔1988〕82号 9月15日
为维护本市房屋买卖的正常秩序,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
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
一、 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公有房屋、私有
房屋的买卖,除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 本规定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的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的交换、以房屋作
价
投资、以自有房屋作价与他人合作扩建、改建房屋等。
三、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买卖管理的主管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
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买卖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设立房地产交易所,负责房屋买卖的审查和登记过户
等项工作。
四、 出卖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房
屋开发经营企业出卖商品房,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出卖房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出卖国家或单位以各种形式补贴购、建的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房
地产管理局所属房屋经营部门或原出售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二) 出卖已出租的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
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三) 出卖共有房屋,出售人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卖的证明。在同
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四) 遵守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五、 个人购买房屋,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农民到郊区集镇购
买房屋,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条件。
单位购买公房,必须有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单位因特殊需
要购买私有房屋的,房屋在城区、近郊区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房屋在远
郊区的,须经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购买房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购买卖方已出租的房屋,应与原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得单
方变更或终止租赁合同。
(二) 个人购买住房,按家庭人口计算,新购部分与原住房面积之和,平
房一般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楼房不超过30平方米;购买非居住用房,限购一
处。
(三) 经批准征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四) 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的房屋。
(五) 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七、 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住房或房屋经营单位出售商品房的房屋买卖价
格,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房屋买卖价格,可由买卖双方按照房屋的质量、用
途、所处地段等不同情况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价标准。
八、 买卖房屋,双方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1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
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
过户手续。买卖一方为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
卖过户手续。
负责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的房地产交易所,应根据本规定审查买卖双方的资
格,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
九、 房屋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
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按下列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自房屋所有权证签发之日起,买方始取得房屋所有权。
(一) 购买私有房屋的,应在3个月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或房屋所在地的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
(二) 购买公有房屋的,应在1年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或房屋所在地的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
(一) 契税。
(二) 手续费,按成交价或最低保护价的2%缴纳,由买卖双方各缴纳一
半。
十二、 房屋买卖双方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转移登记中,隐瞒真
实情况的,一律不予办理;已经办理的,由房地产管理局确认该房屋买卖无效,追
缴已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
十三、 禁止私下买卖房屋或变相买卖房屋;禁止高价买卖或变相高价买卖
房屋;禁止在房屋买卖中隐瞒房价、偷漏税费;禁止非法倒卖房屋和非法居间牟利
等活动。
十四、 违反本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局给予以下处罚:
(一) 不按规定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私下买卖或变相买卖房屋
的,处买卖双方成交价1倍以下的罚款。处罚后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限
期补办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二) 违反房屋买卖价格管理规定,高价买卖或变相高价买卖房屋、隐瞒
十七、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八、 本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4年8月11日市
政府发布的《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
1986年4月26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价格和单
位租用私有房屋租金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对违反房屋买卖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
罚,均按本规定第十四条修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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