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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1日发(作者:陶缜)
台州房屋租赁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
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于或者兼用于居住
的房屋,民宿、旅馆业客房、公共租赁住房除外。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出
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居住出租房屋安
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
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电力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
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将居住出租房屋
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
(二)掌握本辖区内居住出租房屋以及出租人、承租人等基本
信息;
(三)组织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检查;
(四)督促消除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隐患;
(五)对违反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抄告
住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会议,将居住出租房屋
安全使用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有关
用人单位等应当协助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理区域内违反居住出租房屋
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
理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
(一)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出租房屋;
(二)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信息,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
证件的人居住;
(三)按照本规定要求报送房屋出租信息;
(四)书面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等消防安
全常识和用火、用电、用气、电动车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注意事
项;
(五)发现居住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
承租人消除;
(六)配合有关单位对居住出租房屋实施安全管理;
和使用功能,不得违规使用明火、电气和燃气设施,不得违规停放
电动车和给电动车充电;
(五)发现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
人消除;
(六)配合有关单位对居住出租房屋的检查;
(七)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八)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活
动;
(九)接受消防安全等教育培训;
(十)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经营转租业务的承租人还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居住出租房屋实际居住人应当履行本规定承租人的义务。
器材,并与其他功能区域采用不燃材料密闭防火分隔;
(五)房屋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并保证其正常运行,采集的
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四条下列房屋不得用于居住出租:
(一)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二)原规划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
(三)通天式自建房六层以上的房间;
(四)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
所的;
(五)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
的其他房屋。
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对居住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一次
性书面告知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和居住出租房屋的安全
要求。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现场检查,发现居住出租
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出租人,督促及时整改
或者抄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居住
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季度对居住出租房屋安
门可以依法做出中止供电的决定,供电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停止供
电。
第二十条居住出租房屋为危险房屋,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
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告知出租
人、承租人,督促撤离出租房屋内人员,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采取关闭危险房屋、禁止人员进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未在疏散通道
设置应急照明设施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
出租登记信息的。
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未按要求安
装、运行视频监控,或者保存信息少于三十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管理部门责令限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通天式自建房是指农(居)民自建
的,楼梯位于房屋内,楼梯间无自然采光通风或者无法直通室外的
住宅。
本规定所称的群租房是指商品房同一套间内、其他居住出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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