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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9日发(作者:包宽)
辽宁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上诉人(原审被告):******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
***************3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
上诉人******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简称培训学校)因与被
上诉人**********(简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提出上诉。**于
**********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培训学校陈述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
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
的全部诉讼费用。**与理由:一、合同明确约定只有在上诉人自
身原因致使合同终止时才需要恢复原状,一审法院认定“双减政
策构成情势变更”、“合同解除并非被告自身原因”,却要求上
诉人按照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责任,**认定错误。****一层
《房屋租赁合同》以及****4层《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第3点约
定: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应将添建及改造的装修
**无偿移交给甲方,乙方可移动的设备除外,乙方无需恢复房屋
毛坯。****3层《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第3点第2款约定:租赁
终止后,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一层、四层《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2点第2款约
定:如乙方自身原因致使本合同终止,乙方需恢复房屋原状。
****3层《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第3点约定:如
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合同终止,乙方需恢复本合同签署前租赁房屋
原有状态。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13页第2段第3行明确论述:
“合同解除并非被告自身原因”,却在关于恢复原状问题上引用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明确约定是在乙方自身
原因致使合同终止才需要恢复原状。一审法院认定双减政策构成
情势变更,却要求上诉人按照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责任,自相
矛盾。上诉人已经按照****一层、四层《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
第3点及****3层《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第3点第2款约定将房
屋交付被上诉人,不应再行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二、上诉人已
经通过发函的方式提前将退租时间通知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完全
可以在此期间内寻找新承租人,此期间亦属于被上诉人实际享受
的寻租期。被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扩大
损失。一审法院酌定三个月的寻租期超过各地法院判决的一般标
准,加重了上诉人的**。自双减政策出台以来,上诉人便积极与
被上诉人沟通协调退租事宜,被上诉人已经具有一定的心理预
期,且上诉人通过发函的方式提前将退租时间通知被上诉人,被
上诉人完全可以在此期间内寻找新承租人。但被上诉人怠于行使
权利,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对外招租的证据,因此应该由被上
诉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一审法院另行酌定上诉人承
担3个月的寻租期租金没有**及法律**,且超过各地法院判决的
一般标准,加重了上诉人的经济**。三、基于公平原则,寻租期
的租金应当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分摊。双减政策属于情势变
更,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均无过错。
上诉人为使用案涉房屋花费了200余万元装修费用,且已经按照
合同约定将装修以现状交付给被上诉人,对案涉房屋价值起到了
较大的增益作用,被上诉人亦因此获益。上诉人因双减政策出台
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远远高于被上诉人。一审法院未能考虑
与平衡上诉人遭受的损失。因此基于公平原则,即使法院认为需
要给予寻租期,那么寻租期的租金也应当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
同分摊。补充意见:一、一审法院酌定的3个月的寻租期超过判
决的一般标准,比违约情形下法院判决的寻租期时间还长,严重
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1、*****发生的因双减政策提前解除
租赁合同的案件,大部分案件未判决承租人支付寻租期租金,而
是判决由业主全额返还承租人缴纳的租赁保证金、剩余未使用的
房屋租金、物业费等款项。少部分的案件判决20天、1个月的寻
租期,但均远远少于本案一审法院判决的3个月的寻租期。同为
因双减政策出台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
同的案件,大部分的法院(廊坊市中院、武汉市中院、天津市河
西区法院、长春市朝阳区法院、长春新区法院、*******法院)均
未判决寻租期,少部分的法院(和平区法院)判决20天、1个月
的寻租期,但沈河法院却判决3个月的寻租期,明显与其他在先
生效判决的标准不符。2、通过对“寻租期”的相关生效判例进行
除,但一审法院却判决上诉人承担3个月的寻租期租金,一审法
院判决的寻租期时间比其他案件中一方违约情形下的判决的寻租
期时间还要长,由此明显可以看出一审法院酌定的寻租期时间不
合理,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二、本案租赁合同解除并非违
约导致,不应当按照违约条款进行判决。同类案件现有其他生效
判决未支持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案件,法院未支持
业主恢复费用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的裁判自相矛盾,一方面认
定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一方面**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判决上诉
人恢复原状。该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无**及法律
**,未能平衡上诉人因双减政策遭受的巨大损失,因此请求法院
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恢复原状。案涉合同签订于*****、*****之
间,到期日期**********之间,约定10年左右租期已经履行8年
左右时间,仅剩两年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后无需恢复,
在仅有两年未履行的情况下要求全额恢复不合理。
****答辩:培训学校的上诉请求没有**和法律**,恳请贵院
依法查清**,驳回其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签订租赁一
层、四层合同解除时间分别为*********和**********;2.请求判
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提前解除一层租赁合同的违约金124491.1元,
支付提前解除四层租赁合同的违约金267179.12元;3.请求判令
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提前解除一层租赁合同所应承担的免
租期租金128263.56元,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提前解除四层租
赁合同所应承担的免租期租金110392.62元;4.补交未满提前通
知期限的一层租金21828.58元,补交未满提前通知期限的四层租
金534358.25元;5.请求判令被告对一层、三层、四层租赁房屋
恢复原状;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出租方、甲方)****
与承租方(乙方)培训学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
定:原告(甲方)将其房屋出租给乙方培训学校使用,租赁房屋
位于***************3层面积,出租房屋面积共2763.39平方
米,租赁期限9年,自***********至**********止,
**********************为原告赠送期(免租期)。房屋租金及
支付方式:半年(六个月)支付一次租金,其中,自***********
至**********止年租金为1658274元;自
**********************止,年租金为1741187.7元;自
***********至**********止,年租金为人民币1828247.09元。
房屋租金先付后用,本合同首期租金在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
内付清,其余各期租金均须在该租期的起始日到来前一个月付
清。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370000元保证
金。如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合同终止,乙方需恢复本合同签署前租
赁房屋原有状态(以甲方交付使用时双方确认的状态为准)。如
乙方不能恢复房屋原有状态,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最
高赔偿不超过400万元。*****,本案原告(甲方)****、乙方**
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和丙方(本案被告)培训学校签订《补充协
议》一份,合同约定:培训学校将编号×××06、编号SY-16-
ZL-008的《房屋租赁合同》即前述**********的主合同中所有
权利义务交由本案被告继续履行。
**********,4层的409-421房间,租赁面积为1702.32平方
米,租赁期限自**********************止,共计****,其中免
租期为3个月,即自**********************止,关于房屋租
金,前三年即自*********************止,租金单价1.64元/天
/平米,月租金额84917.4元,年租金额1019008.75元;后三年
即自*********************止,租金单价1.72元/天/平米,月
租金额89059.71元,年租金额1068716.5元。支付方式押一付
六:转账支付,首次租金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
告支付第一个半年的租金,以后每个租赁年度的租金均按每半年
支付一次,被告于每半年期满之日前30天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下一
个半年的租金。被告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
85116元租赁保证金。关于违约责任约定:在租赁期内,原、被告
任意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提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自提出终
止合同之日起,6个月期满则合同终止,房租结算至6个月期满之
日,并且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3个月租金(当期)赔偿守约方
损失。如被告自身原因致使本合同终止,被告需恢复房屋原状
(以原告交付使用时双方确认的状态为准)。如被告不能恢复房
屋原有状态,被告须向甲方支付当年租金标准2个月租金用作赔
偿。
**********,原告(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承租方、
乙方)培训学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租赁标的
物地址为**************一层门市7房间,租赁面积为590.6平
方米,租赁期限自***********************止,共计****。其中
免租期为6个月,即自***********************止和
***********至**********止。免租期内被告无需支付给原告租
金,但需支付实际发生水电费及各项实际发生费用。本合同因被
告的自身原因提前终止,被告除依照本协议违约条款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外,仍需按照月租金75449.15元的标准支付给原告免租
期的房租按比例作为赔偿(免租期期限÷租赁年限*未使用年
限)。如合同因原告原因提前终止,则被告无需对免租期进行任
何赔偿。关于房屋租金,前三年即自*********************止,
租金单价2.31元/天/平米,上半年租金额248982.2元,下半年
租金额248982.2元,年租金额497964.39元;后三年即自
*********************止,租金单价2.4元/天/平米,上半年租
金额258682.8元,下半年租金额258682.8元,年租金额
517365.6元。支付方式押一付六:转账支付,首次租金被告应于
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第一个半年的租金,以后每
个租赁年度的租金均按每半年支付一次,被告于每半年期满之日
前30天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下一个半年的租金。被告应于合同签订
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75450元保证金。关于违约责任约
定:在租赁期内,原、被告任意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提前6
个月向甲方提出,自提出终止合同之日起,6个月期满则合同终
止,房租结算至6个月期满之日,并且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3
个月租金(当期)赔偿守约方损失。如被告自身原因致使本合同
终止,被告需恢复房屋原状(以原告交付使用时双方确认的状态
为准)。如被告不能恢复房屋原有状态,被告须向原告支付当年
租金标准2个月租金用作赔偿。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分别位于****一层、三
层和四层的案涉房屋,被告向原告缴纳了保证金,并向原告支付
一层房屋租金至**********,支付三层房屋租金至**********,
支付四层房屋租金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
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和校外培训**的意见》(以下
简称“双减”政策),其中规定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
为,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学科类培训
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
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上培
训要注重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
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
*********,被告培训学校向原告****发送《退租通知函》,
载明:因**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和校外
培训**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政策”)出台,导致租赁合同
目的已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对己方显失公平,使该方经
营陷入严重**,故艰难地作出提前退租的决定。并主张,**和双
减政策都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都无法预见、不属于***的重大变
化,故向原告提出于**********解除***********一层,门市7房
间的租赁合同并交还房屋。**********,被告向原告发送《怀远
门校区场地交接及租赁合同解除告知函》,通知原告,被告已于
**********将房屋全部腾空,并于当日将房屋钥匙交还原告,原
告可以立即收回房屋,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
**********解除。
**********,被告向原告发送《退租通知函》,向原告提出
解除***************3层租赁合同,主张解除时间为
**********。解除理由与前述理由相同。
**********,被告向原告发送《交房及解除合同告知函》,
要求解除***************4层租赁合同,主张解除时间为
**********。解除理由亦与前述理由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培训学校签订的《房屋租赁
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合同履行义务。
关于本案中“双减政策”是否构成情势变更的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
***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
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
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中共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印发出台《关于进一步减
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和校外培训**的意见》(以下简称
“双减意见”),这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无法预见的,且
不属于***。原告培训学校承租案涉房屋的目的是经营对中小学生
进行课外辅导的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现因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
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培训学校明显不公,故国家出
台“双减政策”已经构成情势变更。
关于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问题。关于解除时间。因“双
减政策”系情势变更,被告培训学校可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
**********解除。被告已于**********搬离****四层房屋并将钥
匙交还原告,故一审法院认定****四层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
**********解除。故原告要求判令原、被告签订租赁一层、四层
合同解除时间分别为*********和**********的诉讼请求,一审法
院无法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提前解除一层租赁合同的违约
金124491.1元、支付提前解除四层租赁合同的违约金267179.12
元的问题,因合同解除非因被告自身原因,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亦鉴于
此,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提前解除一层租赁合同
所应承担的免租期租金128263.56元,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提
前解除四层租赁合同所应承担的免租期租金110392.62元及要求
被告补交未满提前通知期限的一层租金21828.58元,补交未满提
前通知期限的四层租金534358.25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均不
予支持。
但本案中,在被告发出腾房通知后,原告积极采取措施配合
收回案涉房屋,避免损失扩大,且原告对案涉合同的解除亦无过
错,应当给予原告一定寻租期限。故结合本案**和证据情况,根
据公平原则,一审法院酌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三个月租金,一层
三个月租金为124494.1元,四层三个月租金为254752.2元,共
计379246.3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对一层、三层、四层租赁房屋恢复原状的
问题,原、被告对案涉****一层、三层、四层签订的房屋租赁合
同中均约定,如被告自身原因致使本合同终止,被告需恢复房屋
原状(以原告交付使用时双方确认的状态为准)。如被告不能恢
复房屋原有状态,被告须向原告支付当年租金标准2个月租金用
作赔偿。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应予支
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
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
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
告**************一层三个月租金124494.1元;二、被告******
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
告**************四层三个月租金254752.2元;三、被告******
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
于***************一层、三层、四层租赁房屋按照《要求恢复原
状标准》恢复至原状;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
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15479元,由原告
************8479元,由被告******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7000
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证据。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予以确认。
**认为,关于恢复原状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
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
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
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解除后,尚
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此所谓“终止履行”,宜理解为债务免除,
并非相对人取得抗辩权。因为解除作为终结合同关系的手段之
一,解除权人负有的债务如尚未履行便因解除权归于终结,这是
解除权人所要追求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解除制度最基本的功能
的体现。解除的相对人所负的债务如仍有尚未履行的,当然也因
解除而归于终结。一般情况下,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即合同解
除后有溯及既往的效果,当事人的财产状态可以恢复到合同订立
之前的状态,即恢复原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
存在的,可按解除当时该物的价款返还。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
以用同种、同类、同量的物返还。如果解除合同后,债务人已经
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解除场合的
“恢复原状”,只不过单纯地是在本来的给付方面的归还,并没
有涵盖履行利益,因而出于对解除人的周全保护,还须肯认履行
利益的赔偿(并不限于信赖利益的赔偿)。故****请求恢复原
状,实际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与****、培训学校签订《房
(包括机构、组织、个人)在对待公共利益、利益冲突、当事人
诉求等问题时,秉持居中裁断、不偏不倚的立场与态度。公平原
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公正、持平、合理确定
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为:第一,民法规范在规定民事主体
权利、义务与责任承担时,应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利益,为
合理分配当事人权利义务提供价值指引。第二,民事主体应当本
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兼顾他人利益和***。第三,民事行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如果
显失公平,就应当以公平为尺度,协调处理当事人间的利益关
系。培训学校在提前不足半月的情况下向****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同时腾退案涉房屋,通盘考虑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在租
赁期内,原、被告任意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提前6个月向甲
方提出,自提出终止合同之日起,6个月期满则合同终止,房租结
算至6个月期满之日,并且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3个月租金
(当期)赔偿守约方损失”的内容、****至今未将案涉房屋出租
以及租赁期限的约定内容,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由培训学校支付
“非违约方”****三个月的寻租期租金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兼
顾了公平原则,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
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79元,由上诉人******学而思教育培训
学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本案判决所**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
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
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
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
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
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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