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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5日发(作者:曹锟)
附录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试行)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住宅装饰装修工
程的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巳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装饰装
修的验收,也适用于供双方鉴定装饰合同中的质量依据。
1.0.3 规范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防火工程、防水工程、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
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厨卫、设备等各项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
方法及质量判定。
2 基本原则
2.0.1 住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就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并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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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
和技术规程。
2.0.2 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
意改变建筑物的陌生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若需开安装孔洞,
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
2.0.3 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
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2.4 采购的装饰材料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
设备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施工前,必须对材
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
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
2.0.5 装饰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
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0.6 厨房装饰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
卧室,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如确需要移动表具,应由业
主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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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2.0.7 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
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2.0.8 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
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在选材时
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阴燃型和环保型装饰材料及用具。
3 防火安全
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
守。
3.1.2 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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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3.2 材料的防火
3.2.1 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应涂刷防火涂料,至少涂刷两遍,且第二
次涂刷应在第一次涂刷干后进行。
3.2.2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商品部位靠近非 A 级材料或导线
穿越 B2 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下班棉等 A 级材料隔
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
以分隔。
3.2.3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 A 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
在 B2 级以下(含 B2 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安装 B1 级以上
的材料上。
3.2.4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穿金属
管或 B1 级 PVC 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3.3 施工现场防火和消防设施的保护
3.3.1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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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3.3.2 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
行焊接和切割。
3.3.3 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焊渣滴落区的
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3.3.4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3.3.5 其他防火安全规范应遵守《 GB50327 — 2001 》的规定。
3.4 验收要求和方法
3.4.1 应检验所用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 GB50222 )的规定。
3.4.2 装修时是否遮档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口是否通畅。
3.4.3 现场检查施工场地有无消防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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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4 防水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节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
4.1.2 防水层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
4.1.3 防水施工应采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质量有保证
的防水材料,且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4.1.4 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砂,开裂等缺陷,含水率
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标准,并按设计要求做好地面泛水坡度,做到排水通
畅,严禁存在积水倒坡现象。
4.2 验收需要和方法
4.2.1 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是渗漏多发部
位,应当先作防水附加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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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4.2.2 防水层就雁地面延伸到墙面,且高出墙面 300 mm,浴室墙面
的防水层不得低于 1800 mm 。
4.2.3 整个防水工程完毕后应做蓄水试验时间不得少于 24h 。
5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1 一般规定
5.1.1 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特为:氡( 222Rn )、甲醛、
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
5.1.2 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应符合
《民用建筑工程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 — 2001 )等国家环
保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2 验收要求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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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5.2.1 表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特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
浓度限值
氡( Bp/m3 )
≤200
甲醛( mg/m3 )
≤0.08
苯( mg/m3 )
≤0.09
氨 ( mg/m3 )
≤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Bp/m3 )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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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特浓度应控制在此表之内 .
5.2.2应由有资格的检测机构按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检测。
6 给排水管道、卫生洁具、用具安装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选用的管材、管件、卫生洁具及用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
规定。
6.1.2管道的安装,必须横平竖直,排水管道必须畅通,各种阀门位置
正确,便于使用和维修。
6.1.3给排水管道工程安装完工后应用试压泵试压,接头、阀门管
道连接处不得有渗水、漏水现象。
6.1.4浴缸、坐便器安装应在顶棚涂料(或吊顶)、墙面用水泥砂
浆抹刮平整后进行;低水箱、洗脸盆(水槽)安装应在墙面铺贴瓷砖
后进行。
6.1.5卫生洁具的安装,宜采用膨胀螺栓固定不得用木螺丝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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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6.1.6卫生洁具、托架的安装须平整、牢固,与器具接触应紧密。
6.1.7安装完的卫生洁具,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碰(砸)料。
6.2 给排水管道、卫生洁具的安装
6.2.1热镀锌管材端头接口螺纹必须纹八牙以上,进管必须多于五
牙,爆牙、断丝缺丝不大于螺纹全扣数的10%,生料带必须绕5圈以上,
麻丝应和铅油同时使用,方可接管绞紧;绞紧后,不得朝相反方向回绞。
安装完毕后,应及时用钩钉固定。管道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
6.2.2各种卫生器具安装的管道连接件应易于拆除、维修。排水管
件连接应采用有橡胶垫片排水栓。各种卫生陶瓷类器具不得采用水泥
沙浆窝嵌,应采用瓷泥窝嵌。
6.2.3选用的卫生滇品种、规格配套,色泽整体协调,符合住户要求。
6.2.4洗面器的冷热水接头应安装在洗面器下方,冷水在右,热水在
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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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6.2.5浴盆下水应对准落水管口,并密封好,严禁使用塑料软管连接,
浴盆底部必须高于出水弯管。对准落水管处的浴缸墙裙板上应留不小
于200mm×160m检查孔,装小木门。淋浴龙头应安装在水口的同一边,
冷水在右,热水在左。龙头位置端正,碗形护罩应紧贴墙面。
6.2.6坐便器与水箱安装位置准确。
6.2.7卫生洁具与排水管、排污口连接必须严密,不得有渗水、漏
水现象。
6.2.8洗脸盆、低水箱安装于墙面,应与墙面连接紧密。
6.2.9卫生洁具的安装高度宜符合表1
表1卫生洁具的安装高度
项次
卫生洁具
名称
卫生洁具安装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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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 mm )
备注
1
坐便器低水箱
外露排管式
510
自地面至低水箱底
虹吸喷射式
470
自地面至低水箱低
2
洗脸盆
80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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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槽
80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4
妇女卫生盆
36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5
浴盆
52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6.2.10连接卫生洁具的排水管管径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连接卫生洁具的排水管管径
项次
卫生洁具名称
排水管径(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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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洗脸盆、水槽
32~50
2
浴盆
50
3
坐便器
100
4
妇女卫生盆
40~50
6.3 卫生间用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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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6.3.1单片下班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1安装时,应在镜背面的墙上铺一层三夹垫板及油毡。
6.3.1.2安装前镜背面应涂一道镜背漆。
6.3.1.3镜面可用胶粘剂粘贴于墙的三夹板上,或用压条固定于墙
的三夹板上。
6.3.1.4镜面后面四周空隙应用密封膏嵌实。
6.3.2镜箱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镜箱底边距地面距离不应小于1000 mm 。
6.3.2.2 镜箱固定或挂装于墙面时,应钻孔、嵌入木塞(或塑料螺管),
用木螺钉固定牢固。
6.3.3 毛巾架、毛巾杆、浴巾架等安装除特殊要求外,一般应按下
列规定:
6.3.3.1 毛巾杆安装高度距地面 1000 ~ 1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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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6.3.3.2毛巾架在墙面上固定应牢固,固定处应平整、洁净。
6.3.3.3浴巾架安装于浴缸上方的墙面上,距地面1600 mm 。
6.3.4 浴缸拉手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3.4.1 浴缸拉手装于浴缸上方侧墙上,不水平、斜向、垂直三种安
装方式,应根据住户要求确定。
6.3.4.2三种安装方式的最低固定点距地面为600 mm 。
6.3.4.3 浴缸拉手安装在墙面上,固定应牢固,固定处应平整、洁净。
6.4 工程验收
6.4.1 管道、管件、卫生洁具及用具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
6.4.2 产品品种、规格、色泽等应符合住户要求。卫生洁具用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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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安装后应无损伤,外表光洁。安装必须牢固,无松动现象。
6.4.3 阀门安装端正,开关应灵活。
6.4.4 经通水试压,所有管道、阀门、接头无渗水、漏水现象。
7 电气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电气器材质量均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7.1.2暗线敷设用护套管应用PVC阻燃管或金属管,明线敷设应采
用PVC阴燃线槽。
7.1.3导线在管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接头应高在接线盒或分线盒
内。
7.1.4导线应按用电负荷大小合理选择截面。穿管敷设照明电线应
采用截面不小于1.0mm2的绝缘铜线,电话线应采用1.0mm2的绝缘铜线,
空调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铜线,电视射频线应采用75Ω
同轴电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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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7.1.5电源线、电视线、电话线不得混装在同一护套管中。
7.1.6工作零线与相线截面应相等,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
7.1.7插座应尽量采用安全插座,暗装开关、插座、接线盒中的线
头应留足150mm。
7.1.8同一路电线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管内总根数不得超过8根,
电线总载面积,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7.2 安装施工
7.2.1开关、插座安装施工要点;
7.2.1.1开关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操作,边缘距门框的距离宜为
150-200 mm,距地面高度宜为 1300-1600mm ;落地插座应选用安全型插
座,安装高度距地面应大于 150mm 。
7.2.1.2 并列安装的开关、插座距离地面高度应一致,专用接线盒四
周不应有空隙。盖板应端正,紧贴墙面,安装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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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7.2.1.3 相线进开关,零线进灯头,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
上孔与相线相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相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
右孔与相线相接,左孔与零线相接,接地线就应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
端子不应与零线端子直接连接。
7.2.2 灯具安装施工要点:
7.2.2.1 灯具固定应牢固,吊灯灯具重量大于 3kg 时,应采用预埋吊
钩或螺栓固定;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大于 1kg 时,灯线不应受力,应与吊
链编叉在一起。
7.2.2.2 灯具(包括吸顶灯、花灯、吊灯、壁灯、射灯等)的安装
应接灯具安装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
7.2.3 吊扇安装施工要点:
7.2.3.1 吊扇距地高度不得低于 2300mm,吊扇挂钩应安装牢固,挂钩
直径不应小于悬挂销钉的直径,均不得小于 8mm 。
7.2.3.2 吊扇悬挂销钉应装设防震橡胶垫;销钉的防松装置应安
全、可靠。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明显颤动。调速开关应与吊扇配套,接
线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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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壁扇安装施工要点:
7.2.4.1 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壁扇固定可靠。盍明扇叶和防护罩均不
应有明显的颤动和异常声响。
7.2.4.2 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壁扇固定可靠。运转明扇叶和防护罩均
不应有明显的颤动和异常声响。
7.2.4.3 下侧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1800mm 。
7.2.5 脱排油烟机安装施工要点:
7.2.5.1 脱排油烟机应用膨胀螺栓固定在墙面上,机体下表面距灶
具高度宜为 800mm 。
7.2.5.2 脱排油烟机安装施工时,应满足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
求。
7.3 工程验收
7.3.1 电器通电试验、灯具试亮及灯具控制性能良好。电气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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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设备的安装牢固、平整。
7.3.2 开关插座、终端盒等器件外观完好,绝缘器件无裂纹,安装牢
固、平整,无漏电隐患。
7.3.3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向住户提交下列资料:
7.3.3.1 灯具、安全开关、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
保修单等。
7.3.3.2 配线竣工图,图中应标明暗管走向(包括高度)、导线截面
积和规格型号。
8 抹灰工程
8.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表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脱层、无爆灰
和裂缝等缺陷。采用目测的方法验收。
8.2 抹灰质量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面 3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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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 抹灰质量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度
≤4
2m 靠尺和楔形塞尺
每室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立面重直度
≤4
2m 托线板
每室随机选一面墙,测量不少于三处,取最大值
阴阳垂直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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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阴阳角方正度
≤4
用方尺和楔形塞尺
每室随机测量一阴阳角
8.3 用小锤轻轻敲击检查有无空鼓声,每处空鼓而不裂的面积不大
于 200cm2 为合格,倒数检查。
8.4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
顺直,内高外低,滴水槽的深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 10mm 。
9 镶贴
9.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
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采用自然光线下目测的方法验收。
9.1.2用小锤在墙面上全数轻轻敲击,5m2墙面内的空鼓面积应小
于 200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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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9.1.3 墙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墙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石材
墙面砖
量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度
≤2.0
≤2.0
2m 靠尺、楔形塞尺
每室随机选一墙面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垂直度
≤3.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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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1m 托线板
阳角方正
≤3.0
≤2.0
方尺、楔形塞尺
接缝高低
≤0.5
≤0.5
游标卡尺
接缝平直
≤2.0
≤2.0
拉线、钢直尺
缝隙宽度
≤2.0
≤1.0
钢直尺
页脚内容
附录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9.2 地面镶贴
9.2.1 基本要求同 9.1.1
9.2.2 用小锤在地面上全数轻轻敲击,允许空鼓面积不大于 3%,且
单块空鼓面积不超过 20% 。
9.2.3有排水要求的地砖镶贴坡度应满足排水要求,与地漏结合处
应严密牢固。
9.2.4 未经楼面负载验算,不得在楼面上镶贴花岗石、大埋石等厚
重的材料。
9.2.5 地面镶贴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表 5 地面镶贴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项目
允许偏差
页脚内容
附录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度
≤2.0
2m 靠尺、楔形塞尺
每室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接缝高低
≤0.5
钢直尺和楔形塞尺
接缝平直
≤2.0
接线、钢直尺
缝隙宽度
≤1.0
钢直尺
9.3 墙面安装玻璃或镜子时,应保证其安全性,边角处不得有尖口
和毛刺,潮湿区域应作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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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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