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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云、任梦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年9月14日发(作者:景差)

李亚云、任梦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9

【案件字号】(2021)04民终2249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伟烈白燕封志平

【审理法官】杨伟烈白燕封志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亚云;任梦涵

【当事人】李亚云任梦涵

【当事人-个人】李亚云任梦涵

【代理律师/律所】李景坤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张仕景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景坤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张仕景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景坤张仕景

【代理律所】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亚云

【被告】任梦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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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首先,为了查明任梦涵向李亚云履行交付诉争车位的效力,应追加诉争车位原

权利人邢忠洲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为了查明任梦涵向李亚云履行交付诉争车位的效力,应追加

诉争车位原权利人邢忠洲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次,本案的处理结果与诉争车位的实际占

有、使用人有利害关系,应通知其参加诉讼。综上,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本院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20)0403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亚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6812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08:24:33

李亚云、任梦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4民终2249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亚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坤,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梦涵。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景,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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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亚云因与被上诉人任梦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20)0403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为了查明任梦涵向李亚云履行交付诉争车位的效力,

应追加诉争车位原权利人邢忠洲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次,本案的处理结果与诉争车位

的实际占有、使用人有利害关系,应通知其参加诉讼。综上,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本

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20)0403民初4493号民事

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亚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12元予以退回。

落款

杨伟烈

封志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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